(2017)晋0830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杨笃道与谷百朋、谷永朋、谷百茹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笃道,谷百朋,谷永朋,谷百茹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30民初524号原告:杨笃道,男,1929年11月24日生,汉族,芮城XX镇XX村XX组人,芮城县XX站退休职工,现住XX区XX号楼XX单元101室。委托代理人:杨首勤,男,1962年8月4日生,汉族,住洛阳市XX区XX路X号院X栋X门XX号,河南科技大学老师,系原告之子。被告:谷百朋,男,1965年8月25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农民。被告:谷永朋,男,1971年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XX组人,农民。被告:谷百茹,女,1963年6月12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第XX组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笃道与被告谷百朋、谷永朋、谷百茹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笃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亚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