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民终9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张玉兰与王天友、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威海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017民终945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天友,张玉兰,威海市妇幼保健院,广州市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94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天友,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会林,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杏,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兰,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会林,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杏,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威海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负责人:林治军,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业,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负责人:夏慧敏,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凯,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的(2016)粤0106民初157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天友、张玉兰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一除侵犯上诉人的优生优育选择权外,也侵犯了上诉人女儿王某的生命健康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综上,请求将本案依法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原审起诉中明确提出主张,认为被上诉人威海市妇幼保健院侵犯其优生优育选择权,被上诉人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侵犯其女儿王某的生命健康权,上述主张针对的被侵权人、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不同,属于两个法律关系,不应合并审理。上诉人亦未在原审法院给定的期限内明确变更其对被上诉人威海市妇幼保健院的诉讼主张,故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威海市妇幼保健院的起诉并不不当。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倩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