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执3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2执3070号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88年7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沛县。被执行人张某某一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刑初字第413号判决书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无房产可供执行;查询车辆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员到张某某住处进行调查,经查找,张某某本人查无音讯,其家人也查无信息,家中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张建龄审判员 徐兴建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翠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