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徐华与孙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华,孙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178号申请执行人徐华,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嫩江县。被执行人孙树林,男,195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台州市。本院在执行徐华申请执行孙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此案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11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