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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徐华与孙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华,孙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178号申请执行人徐华,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嫩江县。被执行人孙树林,男,195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台州市。本院在执行徐华申请执行孙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此案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11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