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毅与湖南省佳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毅,湖南省佳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初593号原告:刘毅,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代理人:郭虎城,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法律文书、和解、调解、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撤诉。被告:湖南省佳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副食品批发市场综合楼2栋532房。法定代表人:周建清。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原告刘毅与湖南佳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刘毅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6元,由原告刘毅负担。审判员 龚 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佳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