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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执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树亮与四平三达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亮,四平三达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1234号申请执行人李树亮,男,住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四平三达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树亮与被执行人四平三达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所有的门市房屋二处抵债给申请执行人,抵偿欠款1,552,476.80元,并执行了现金75,162.49元。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6)吉0402执19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金   延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