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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唐国敏、寇建和等与娄国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国敏,寇建和,吕国相,张文元,井卷江,李西桩,刘建朋,刘趁花,孙建东,张朝珍,唐文强,娄根清,李春增,张四清,娄国良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2317号原告:唐国敏,男,195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献县。原告:寇建和,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衡水市。原告:吕国相,男,196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献县。原告:张文元,男,196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献县。原告:井卷江,男,1961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献县。原告:李西桩,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献县。原告:刘建朋,男,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献县。原告:刘趁花,女,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献县。原告:孙建东,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献县。原告:张朝珍,女,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献县。原告:唐文强,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献县。原告:娄根清,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献县。原告:李春增,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献县。原告:张四清,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献县。被告:娄国良,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献县。原告唐国敏、寇建和、吕国相、张文元、井卷江、李西桩、刘建朋、刘趁花、孙建东、张朝珍、唐文强、娄根清、李春增、张四清与被告娄国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唐国敏、寇建和、吕国相、张文元、井卷江、李西桩、刘建朋、刘趁花、孙建东、张朝珍、唐文强、娄根清、李春增、张四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工资324785元并给付因欠原告工资造成的生活困难补助金80000元;2.本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唐国敏等14名原告,自2015年3月份就跟着被告打工,先后在县城内银都首府、金昊管业、凤翔园等工地干装修工程,被告欠下以上原告工资共计324785元。其中:(唐国敏15900元,寇建和18375元,吕国相3000元,张文元32250元,井卷江21000元,李西桩33750元,刘建朋32250元,刘趁花26760元,孙建东2000元,张朝珍21000元,唐文强35250元,娄根清24750元,李春增24750元,张四清6750元)。被告娄国良拖欠工资的理由总是以发包方欠工程款为由,并率领众原告先后到县政府、沧州市政府多次上访。后得到政府的帮助支持,被告通过政府的帮助向发包单位将原告的工资领取,但被告的行为全部是在发放工资单位做的假,原告得知后,又多次找劳动部门及被告讨薪未果,故此诉至法院,望依法解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唐国敏、寇建和、吕国相、张文元、井卷江、李西桩、刘建朋、刘趁花、孙建东、张朝珍、唐文强、娄根清、李春增、张四清的起诉不符合共同诉讼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国敏、寇建和、吕国相、张文元、井卷江、李西桩、刘建朋、刘趁花、孙建东、张朝珍、唐文强、娄根清、李春增、张四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85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