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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02民初4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胡兵文与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兵文,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4312号原告:胡兵文,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范薇,四川炜烨(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法定代表人:汪淑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冬梅,女,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四川省苍溪县。被告: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赵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丹,四川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兵文与被告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兵文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合法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兵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214元,由原告胡兵文负担。审判员  刘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向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