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苏州新苏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新苏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1515号原告:苏州新苏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海国际商务广场1幢1202室。法定代表人:李士和,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红星,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丹,女,汉族,1989年6月3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苏州新苏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苏州新苏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新苏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新苏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雍海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