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刑监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葛春标抢劫、盗窃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皖03刑监14号葛春标:你为你犯抢劫罪、盗窃罪一案,不服本院(2013)蚌刑终字第00166号刑事裁定,向本院申诉称:1、认定你构成抢劫罪的证据只有同案犯付业春、付广升的言词证据,仅凭二人互为矛盾的供述就认定你入室抢劫,明显证据不足。2、受害人沈少东的陈述与付业春、付广升的供述从人数、时间、细节上均不吻合,进一步证明你参与抢劫不成立。3、本案应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刑事裁定,依法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二审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对你提出的申诉理由,经查,本案认定你实施抢劫的犯罪事实,有同案犯付业春、付广升的供述证实,其二人在供述作案时间、细节及人员的分工上基本相一致,且与被害人沈少东陈述的被抢过程及被抢金钱的数额亦基本相一致。虽然被害人沈少东陈述看见的人数与付广升、付业春供述的人数不相一致,但由于被害人被抢时系深夜,其年龄较大,加之付业春开始在外望风,后来才进入屋内翻东西,在此种情况下被害人未能看见第三人亦属正常。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终审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