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0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韩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619号原告马某某,男。被告韩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韩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全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