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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0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韩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619号原告马某某,男。被告韩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韩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全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