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1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全与被告孙宝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全,孙宝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1民初303号原告刘玉全,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委托代理人孙力,男,绥化市北林区东兴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孙宝荣,男,195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望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全诉被告孙宝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全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原告刘玉全负担。审判员 徐舟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龙占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