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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珠海市科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珠海市科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1831号原告:周丕海,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儒浩,广东科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俊,广东科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科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翠前北路362号509。法定代表人:李明荣。原告周丕海诉被告珠海市科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供书面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审 判 长  莫应裕审 判 员  廖新星人民陪审员  张 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