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珠海市科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珠海市科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1831号原告:周丕海,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儒浩,广东科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俊,广东科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科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翠前北路362号509。法定代表人:李明荣。原告周丕海诉被告珠海市科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供书面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审 判 长 莫应裕审 判 员 廖新星人民陪审员 张 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