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21民初1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龙江县长丰化肥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士玉、梁金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县长丰化肥销售有限公司,刘士玉,梁金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1740号原告:龙江县长丰化肥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刘士玉,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梁金锁,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江县长丰化肥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士玉、梁金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江县长丰化肥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江县长丰化肥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承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