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2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693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文林友联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文林友联副食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269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文林友联副食店,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祝塘镇文林文南路****号。经营者:胡启超,男,1962年11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穴市。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文林友联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市文林友联副食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芝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郁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