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1589号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浙江明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浙江明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章志桥,余姚市合田铜业有限公司,余姚市绿园包装有限公司,浙江明佳投资有限公司,宁波金鼎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1589号之二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城区南雷路31号。组织机构代码:71720095-8。代表人:宋春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明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小曹娥镇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2516942-8。法定代表人:章志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章志桥,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余姚市合田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小曹娥镇曹朗水库。组织机构代码:07924403-1。法定代表人:楼金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余姚市绿园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小曹娥镇朗海村。组织机构代码:79008215-0法定代表人:章长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明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扬帆路999弄5号502-9室。组织机构代码:55797797-8。法定代表人:章志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金鼎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南区中心路。组织机构代码:72042922-7。法定代表人:金德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6)浙0281民初3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余姚市绿园包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余姚市小曹娥镇南新庵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因办案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于被执行人余姚市绿园包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余姚市小曹娥镇南新庵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夏新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建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