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5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陈天松与刘朝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松,刘朝燕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5民初942号原告:陈天松,男,生于1955年9月8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四川省梓潼县,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贵全,梓潼县石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朝燕,女,生于1958年8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四川省梓潼县,原告陈天松与被告刘朝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陈天松于2017年5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天松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天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18元,由原告陈天松负担。审判员 贾定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海霖附:适用��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