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珲春市牡丹江机械修理部与珲春市东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珲春市牡丹江机械修理部,珲春市东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905号原告:珲春市牡丹江机械修理部,住所地珲春市。负责人:金长林,男,1969年3月22日生,朝鲜族,住珲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凤善,男,1941年1月26日生,朝鲜族,住珲春市。被告:珲春市东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珲春市。法定代表人:朱景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双燕,珲春市东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出纳。本院在审理原告珲春市牡丹江机械修理部与被告珲春市东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珲春市牡丹江机械修理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珲春市牡丹江机械修理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珲春市牡丹江机械修理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珲春市牡丹江机械修理部负担。审判员 郑智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冬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