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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恢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汤锡联与林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锡联,林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恢299号申请执行人汤锡联,男。被执行人林雄,男。关于申请执行人汤锡联与被执行人林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返还本金等人民币35000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3年12月3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5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林雄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的,应当于期满后七日内如实申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填写财产申报表交至本院。如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二、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林雄所有的价值人民币70000元的财产。三、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林雄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文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