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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连君、税建林、杨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君,税建林,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02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王连君,女,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巍,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杨梅,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税建��,男,196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杨平,女,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1)乐中民初字第17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8393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569元、公告费560元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二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依职权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除被执行人税建林名下有美亚牌轿车一辆外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对上述车辆予以查封,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发出限高令进行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荫建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胡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