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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7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蒲忠香与薛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忠香,薛斌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7民初533号原告:蒲忠香,女,生于1972年3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坝子乡。被告:薛斌,男,生于1968年9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坝子乡。原告蒲忠香与被告薛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蒲忠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交、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严加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