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7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蒲忠香与薛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忠香,薛斌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7民初533号原告:蒲忠香,女,生于1972年3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坝子乡。被告:薛斌,男,生于1968年9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坝子乡。原告蒲忠香与被告薛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蒲忠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交、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严加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