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民终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邢秀珍与云广义、马俊刚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秀珍,云广义,马俊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终12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邢秀珍,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盛乐信用社职工,住和林格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文灿,内蒙古仁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俊,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呼和浩特市。系邢秀珍弟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广义,和林格尔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职���,住和林格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云文珍,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俊刚,和林格尔县农牧业局职工,住和林格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云文珍,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邢秀珍因与被上诉人云广义、马俊刚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15)和民初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邢秀珍于2017年5月10日以起诉不当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邢秀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其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15)和民初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邢秀珍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6250元,减半收取23125元,由邢秀珍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250元,减半收取23125元,由邢秀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宫 静审判员 李 娜审判员 周 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子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