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1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秦雷与赵志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821民初881号原告秦雷,男,汉族,出生于1979年11月1日,现住五原县被告,赵志学,男,45岁,个体,现住五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雷诉被告赵志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雷撤诉。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 宁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人民陪审员 吕富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史超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