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1874南通市崇川区钟秀街道联合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南通成斌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崇川区钟秀街道联合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南通成斌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1874号原告:南通市崇川区钟秀街道联合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钟秀街道联合村社区。法定代表人:朱继兵,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雅丽,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灵霞,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成斌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钟秀东路21号。法定代表人:屈亚香,总经理。原告南通市崇川区钟秀街道联合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南通成斌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南通市崇川区钟秀街道联合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通市崇川区钟秀街道联合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市崇川区钟秀街道联合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周继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枫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