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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执1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1974朱运年与潘志兵、韩小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运年,潘志兵,韩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4执1974号申请执行人:朱运年,男,1972年12月30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潘志兵,男,1970年7月8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韩小妹,女,1969年4月4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关于朱运年申请执行潘志兵、韩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寄送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材料,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判决时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此后,本院到两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财产状况和下落信息,并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高消费令在两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公告。同时,本院依法对两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机动车、房产进行了查询。据反馈,两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均无存款,名下亦无车辆。被执行人韩小妹名下无房产,被执行人潘志兵名下共两套房产均已卖出。同时,经本院向两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解,两被执行人因为欠债过多,在外躲债,无法知晓其下落。此外,本院已依职权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过程和财产调查情况全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信息,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信息,并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车管、房管等协助执行单位反馈的查询信息以及当地村委会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丁庆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旻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