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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9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江雪情与楚瑞宝、余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雪情,楚瑞宝,余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9042号原告:江雪情,女,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现住合肥市瑶海区。被告:楚瑞宝,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余敏,女,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江雪情诉被告楚瑞宝、余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江雪情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雪情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雪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江雪情负担。审 判 长  顾苏淮人民陪审员  李孝年人民陪审员  文晓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