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民终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库车县金普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库尔勒高培中学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库尔勒高培中学,库车县金普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终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库尔勒高培中学,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新城区石化大道74号小区。负责人:刘期德,副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辉,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库车县金普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县天山路杏花商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谭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力,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新疆库尔勒高培中学因与被上诉人库车县金普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新民初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库尔勒高培中学曾向本院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其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不同意其缓交并向其发出了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上诉人新疆库尔勒高培中学于2017年4月24日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新疆库尔勒高培中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云飞审 判 员 冯文生审 判 员 崔晓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 宁书 记 员 野丽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