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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郝怀英与杨德成、屈淑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怀英,杨德成,屈淑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661号申请执行人:郝怀英,女,汉族,生于1935年2月14日,通川区人,住达州市通川区。被申请执行人:杨德成,男,汉族,生于1954年7月29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申请执行人:屈淑容,女,生于1955年3月28日,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执行郝怀英与杨德成、屈淑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德成、屈淑容有个人财产:位于达州市通川区房屋一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德成、屈淑容在达州市通川区房屋一套,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立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