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3执4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槿、于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槿,于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3执4377号申请执行人:王槿,女,196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于环,女,1955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槿与被执行人于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6月2日,本院作出(2016)津0103民初4224号民事调解,申请执行人据此要求被执行人支付9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工资账户,期间为一年,自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12月20日。经查询银行、证券信息,社保信息,房产及车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合议庭评议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耀辉代理审判员 刘 腾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