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6执异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诗彬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诗彬,北京都市有房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卢长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异43号申请执行人:李诗彬,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都市有房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A区6号-201。法定代表人:卢长山,总经理。第三人:卢长山,男,1991年8月1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李诗彬与北京都市有房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李诗彬向本院申请追加卢长山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李诗彬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追加卢长山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书。本院认为,李诗彬撤回追加卢长山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诗彬撤回追加卢长山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东奇代理审判员  贺宝刚代理审判员  李琳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 员代  航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