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21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丛桂芳等6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支行,丛桂芳,刘克成,黄玉海,付学英,马洪义,赵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21执2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南光,行长。被执行人丛桂芳,女,195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杏树朝鲜族乡。被执行人刘克成,男,195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杏树朝鲜族乡。被执行人黄玉海,男,196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杏树朝鲜族乡。被执行人付学英,女,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杏树朝鲜族乡。被执行人马洪义,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杏树朝鲜族乡。被执行人赵肖,女,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杏树朝鲜族乡。本院在执行(2017)黑0921执2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丛桂芳等6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921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给付案件款。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金刚执行员 李龙军执行员 佟志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