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3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郭某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某俭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涵,郭某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3执41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涵,女。法定监护人:高某,女。被执行人:郭某俭,男。本院在执行郭某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某俭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郭树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2013)恒民初字第5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国审判员 张立军审判员 李秀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懿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