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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田林顺与刘述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林顺,刘述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21民初1099号原告:田林顺,男,195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宇,四川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述正,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田林顺与被告刘述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林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述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林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劳动报酬17600元。事实及理由,原告2014年12月-2016年7月期间给被告提供劳务(给被告种蔬菜),产生工资22100元(1300元/月X17月),扣除借支的4500元,余款尚欠17600元。被告于2016年7月2日给原告写下欠条:其中最后约定为“此款在2016年春节前付清”。但从2016年春节至今,被告电话也不接,多次推诿,故意不见原告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被告刘述正未提出答辩意见及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案件事实:被告刘述正于2012年5月,在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德新镇龙泉村4组,流转51亩土地,用于种植蔬菜。原告2014年12月-2016年7月给被告提供劳务,主要是种植蔬菜、看守菜园等,产生工资22100元,扣除借支的4500元,余款尚欠17600元。被告于2016年7月2日给原告出具一份欠条:“欠条今欠田林顺人工工资款,1300元/月X17月=22100元,扣借支4500元,余款17600元,大写壹万柒仟陆百元。此款在2016年春节前付清。欠款人:刘述正2016.7.2日”,被告刘述正签名捺印。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德阳市旌阳区德新镇龙泉村证明、欠条,以及到庭原告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田林顺为被告提供劳务,应当获得报酬。被告欠付原告劳务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尚欠的劳动报酬,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述正未到庭参加诉讼,行使抗辩权,本院仅根据原告所举证据及陈述,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述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田林顺劳动报酬17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由被告刘述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 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婵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