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初15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吕建辰与河南金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康城实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建辰,河南金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康城实业有限公司,新郑市龙湖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15813号原告吕建辰,男,197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委托代理人张国芳,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侯亮亮,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河南金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外环路东第十大街北A15号绿地世纪大厦。法定代表人耿红霞,总经理。被告河南省康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94号3幢25层2503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军,总经理。被告新郑市龙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法定代表人马绍敏,镇长。委托代理人赵丽静,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建辰与被告河南金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康城实业有限公司、新郑市龙湖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建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建辰撤回对被告河南金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康城实业有限公司、新郑市龙湖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412元,减半收取12206元,由原告吕建辰负担。审 判 长 崔 敏人民陪审员 刘怀生人民陪审员 刘宏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智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