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执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莱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受信用社、刘宏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受信用社,刘宏杰,李玉好,王德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1354号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受信用社,住所地莱西市孙受镇驻地。被执行人刘宏杰,男,48岁,汉族,莱西市人,农民,住本市。被执行人李玉好,男,54岁,汉族,莱西市人,农民,住本市。被执行人王德福,男,46岁,汉族,莱西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受信用社(以下简称孙受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宏杰、李玉好、王德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案号(2012)西商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义务。经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商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巍审判员 郝玉军审判员 周礼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盖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