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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10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俞淑玲、徐日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淑玲,徐日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0722号申请人:俞淑玲,女,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徐日双,男,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饶市上饶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淑玲与被执行人徐日双车辆租赁一案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布控拘留的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另外,经银行、房管处、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执 行 长  吴 刚执 行 员  吴 坚执 行 员  金建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赵炜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