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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1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郝向心与郝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向心,郝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3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1民初242号原告:郝向心,农民。被告:郝双(又名郝田成),农民。原告郝向心诉被告郝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向心、被告郝双到庭了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向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21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为相邻。1999年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后归还原告部分款,现还欠原告借款82100元。于1999年3月2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一份借据,后原告多次催要该款,被告一拖再拖拒不归还,无奈提出起诉,以达诉求。被告辩称,1、我不欠原告款项;2、诉讼费由原告承担。1993年原告来我家让我给他放高利贷,原告出钱,被告跑路,原告给被告好处费,并给原告打欠条,并按月结算,月息是五分。1999年因借横沟村的常围、杨乐堡村生员只、南安村的臭全、西南社村的二鬼,收不回来。原告将借钱的四个人的借条全部拿走,现原告拿走四个人给被告打的借据,被告怎么要款还款,望法庭公判。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本村邻居关系。1999年被告因放高利贷向原告借款10万元,1999年3月27日被告归还原告17900元,同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一份82100元的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郝向心现金捌万贰仟壹佰元整2007年一月份还壹仟元整郝向心1999年3月27日.现欠原告811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该款被告一直未给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依法应予保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应积极返还原告该款。被告称用郗生元、段天旺、路臭全、冀文强欠被告的借条折抵了欠原告的81100元,无据可证。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郝双(又名郝田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郝向心借款81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2元,由被告郝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希亮人民陪审员  李玉民人民陪审员  杜建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晓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