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5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田某某、贾某某非法经营、刘某某、强某某帮助毁灭证据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贾某某,刘某某,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25刑初59号公诉机关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乐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现住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2016年6月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8日经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2016年10月25日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24日被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2月2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被告人贾某某,女,1987年1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滦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现住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2016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经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6年12月1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同日被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24日被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2月2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乐亭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乐亭县。2016年6月2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8日经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逮捕,2016年10月2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9日被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2月2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被告人强某某,女,1970年3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乐亭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乐亭县。2016年10月10日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经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6年12月1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并于同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9日被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2月2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唐港检公诉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贾某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刘某某、强某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正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贾某某、刘某某、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某、贾某某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无标识外国卷烟。经查,田某某从他人手中购进无标识外国卷烟后,贾某某通过微信号“Lovemangguoxixi”以朋友圈发烟草照片的方式向外销售。2016年5月29日中午,田某某伙同刘某某将该港都市人干洗店内部分准备用于经营的库存烟草转移,乐亭县烟草专卖局发现此情况后,立即对田某某等人未及时转移的无标识外国卷烟进行查扣,当场查扣173条。2016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强某某在明知田某某非法经营烟草且被依法查处的情况下,继续帮助其将藏匿于鸿福小区139栋六楼楼道内的部分烟草转移。当日乐亭县烟草局工作人员将鸿福小区139栋1单元704室内查扣尚未转移的烟草499条。田某某到案后供述了其指使谷某某将部分烟草转移的事实,谷某某协助办案民警找到扔在走马浮村南路边的19箱烟草(其中小鸽子99条,黄明心850条)。至此,共依法查扣田某某等人涉案无标识外国卷烟合计1621条。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对该批扣押的无标识外国卷烟进行检测,该批烟草均为境外不明品牌的真品卷烟,总价值人民币153768.06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贾某某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强某某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分别以非法经营罪、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田某某、贾某某、刘某某、强某某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某、贾某某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无标识外国卷烟。经查,田某某从他人手中购进无标识外国卷烟后,贾某某通过微信号“Lovemangguoxixi”以朋友圈发烟草照片的方式向外销售。2016年5月29日中午,田某某伙同刘某某将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都市人干洗店内部分准备用于经营的库存烟草转移,乐亭县烟草专卖局发现此情况后,立即对田某某等人未及时转移的无标识外国卷烟进行查扣,当场查扣173条。2016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强某某在明知田某某非法经营烟草且被依法查处的情况下,继续帮助田某某将藏匿于鸿福小区139栋六楼楼道内的部分烟草转移,后田某某指使谷某某将部分烟草再次转移。当日乐亭县烟草局工作人员查扣鸿福小区139栋1单元704室内尚未转移的烟草499条,谷某某协助办案民警找到其扔在走马浮村南路边的19箱烟草,其中小鸽子99条,(黄)明心850条。至此,共依法查扣田某某等人涉案无标识外国卷烟合计1621条。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对该批扣押的无标识外国卷烟进行检测,该批烟草均为境外不明品牌的真品卷烟。卷烟总支数324200支。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田某某、贾某某、刘某某、强某某的人口信息、驾驶证信息。2.被依法扣押的卷烟等。3.乐亭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立案报告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扣押清单、录像光盘等。4.乐亭县烟草专卖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人辨认笔录、证明材料。5.乐亭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田某某未向乐亭县烟草专卖局提出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乐亭县烟草专卖局未给予其办理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6.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报告。7.证人谷某某证实,2016年6月1日田某某让他帮田某某从强某某那把东西拉到田某某家,他拉到之后看了下可能是烟,他怕来路不明,就在半路上把这些箱子扔在了走马浮村南马路边的树下,箱子上的文字他不懂,好像是外语。8.证人周某某证实,大概两个月前,有一个微信号“Lovemangguoxixi”通过附近的人搜索好友把他加上了,他就看了这个号的朋友圈,发现这个微信号的朋友圈里发的都是各种烟的图片,还有烟的价格。他记得小鸽子烟100元3条,玉溪、荷花好像是100多。他给1853177****打电话,对方接电话的是一个女的,在亨元附近他用100元买了3条朝鲜烟,烟图案是一只小鸽子。卖烟的是一个年轻女的,长头发,本地口音。9.证人虞某某证实,他通过微信号芒果、电话1853177****买过走私烟,一共买过两次,第一次在2016年3月份,第二次在2016年4月17日,交易都是在白天,在荣辉宾馆前面交易的,小鸽子是40元一条买的,每次都是买3条。这个女的长头发,他能认出来。10.被告人田某某供述,他经营烟是为了挣钱,一共买了32箱走私烟,都是小鸽子还有黄明心这两种烟。2016年4月份的时候他进了两箱小鸽子,后来在2016年5月底的时候他又进了30箱小鸽子和黄明心,具体每种烟多少箱他记不清了。这两种烟每箱都是50条,都是朝鲜走私烟,小鸽子是紫红色的盒,黄明心是黄色的盒子。都是他媳妇贾某某往外卖烟,他有空的时候偶尔给买家送烟。他一共卖了一箱左右,后来进的一点没卖就被烟草局的发现了。他是从京唐港贴吧上看到这种卖走私烟的帖子,根据帖子上的联系方式他就联系了卖家。回家后他就让他媳妇通过微信往外卖这些烟,他看这烟卖的还挺好,于是5月份一次买了三十箱小鸽子和黄明心,1000元一箱,往外卖的时候基本上就是100元三条。他把烟送到了都市人干洗店,后来他听说可能被烟草局的人给盯上了,于是当天他和刘某某一起把烟运到了鸿福小区139栋704室。当时搬到704室10箱,搬到隔壁楼道里19箱,还有2箱在车里没往上搬就被烟草局扣下了。当天夜里他和强某某、刘某某把楼道里的19箱烟搬了下去,他开车把这些烟运到了乐亭高家铺老家,第二天烟草局就把他放在704室的那10箱烟给查扣了。他开始买卖走私烟的时候刘某某、强力秀是不知道的。他和刘某某、强某某搬运烟的那天中午正好在他家吃饭,他就跟刘某某、强某某说了,本来想买卖点走私烟挣点钱的,没想到被烟草局的人盯上了,于是让他们帮忙一起把烟运走,免得被查到。11.被告人贾某某供述,她微信名叫芒果,微信号是Lovemangguoxixi,她经常发朋友圈,就用她自己照的,手头有什么烟就往朋友圈里发什么,另外就是她也往百度贴吧的京唐港吧上发信息,把信息发到贴吧之后,就有人加她微信买烟,加她微信之后可以看她的朋友圈。然后他们会提出要什么烟,多少钱。她主要是卖黄明心和小鸽子这两种,一般都是按30元每条对外销售。所卖的烟是田某某买来的,他应该也是从贴吧上买来的,第一次买了2箱子,送到干洗店的附近,第二次买了三十箱子。她往外卖烟,一般都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一般都是买个3、4条一百多块钱,都是给现金,也有微信红包的。一开始这些烟都是放在都市人干洗店的二楼,但有两个人突然来干洗店买烟,实际上她从来没在干洗店卖过烟,就觉着可能被烟草局盯上了,而且之前也想过把烟放到强某某在信达超市7楼的宿舍,当天就把这些烟转移到那里了。那天中午田某某叫强某某、刘某某一起来干洗店吃饭,吃完饭田某某、强某某、刘某某三个人将烟搬到了信达7楼。在搬完之后,强某某问田某某是什么东西,田某某告诉她们进的都是外烟。之前她从网上卖烟,大概卖了一箱子烟,有小鸽子,黄明心,还有红双喜。后来这些烟又从超市转移到了乐亭,她们已经发现公安局、烟草局的在外面盯着了,当天屋里有十箱烟,楼道里有十九箱,田某某、强某某、刘某某在半夜的时候转移到乐亭去了。田某某车里的2箱,信达7楼宿舍的10箱,都被查扣了,后来转移到乐亭的19箱烟,让谷某某转移了。12.被告人刘某某供述,田某某是他小舅子,2016年5月29日中午的时候,他跟强某某、田某某一起吃的饭,吃完饭后,田某某就操持着往车上装烟,当时他记得往他车上装了6箱朝鲜烟,又往田某某车上装了一部分。这些烟都是田某某买的,田某某从哪买的烟,买的什么样子的烟他都不清楚。他帮着田某某把烟搬到了鸿福小区139栋楼下,把烟都搬到了楼道里,强某某跟田某某就接着搬,具体搬到哪他不清楚,他没跟着上楼,还差田某某车里那2箱的时候,烟草局的人就过来了,说要查扣田某某的这些烟,烟草局扣烟的时候他也在现场,强某某也在场。搬了多少箱朝鲜烟具体数不清楚。到了晚上的时候,他给强某某打电话,说让他过去帮忙,他就开着车过去了,过去了之后,听田某某说烟草局的人在那守着,他们一直在外面等着。不知道几点的时候,田某某就让他跟强某某一起上去搬烟,他记得是从东边的电梯上去的,到的六楼还是七楼我记不清了,烟就放在楼道里,他们三个人就一起往下搬,搬到楼下之后,田某某就把烟装进他的车里,然后开车就走了,这些烟一趟拉不了,田某某就开着他的车运了两趟,第一趟运走的时候,他跟强某某就在楼下帮忙看着烟。他知道那些都是走私烟。他之前就帮忙搬过一次,把烟从都市人干洗店搬到鸿福小区那里,之后半夜搬烟那天的中午他和强某某都在田某某家里吃饭,吃饭的时候田某某就告诉他们了,说是买了挺多的走私烟,想卖出去挣点钱,没想到被烟草局的人盯上了,让他和强某某帮忙把这些走私烟运走,免得被烟草局查到。13.被告人强某某供述,当时田某某在凌晨2点多给她打电话让她帮他搬箱子,她就知道田某某是想让她帮忙转移烟草,因为在下午的时候,公安局和烟草局的都来找过她和田某某,田某某又在凌晨让他们帮着搬东西,她知道这些箱子里装的肯定是烟草了。田某某当时把这些烟草拉到他们乐亭县刘卞庄村的住处了,再往后,这些烟草是怎么处理的,就不清楚了。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贾某某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情况下,非法经营无标识外国卷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刘某某、强某某明知田某某等非法经营烟草且被依法查处的情况下,仍帮助转移、隐匿烟草,妨害正常司法活动,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贾某某、强某某二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刘某某当庭认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贾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刘某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强某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四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没收被告人田某某、贾某某涉案1621条卷烟,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长 陈秀峰审判员 高学军审判员 贾翠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