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谷伟、张宝石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伟,张宝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356号申请执行人:谷伟,男,汉族,1993年12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被执行人:张宝石,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执行谷伟与张宝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志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勇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