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申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汪斌栋诉上海沸森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汪斌栋,上海沸森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申6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汪斌栋,男,1982年1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丙海,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上海沸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鼎源路618弄1号19幢。法定代表人刘小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平,上海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言超,上海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汪斌栋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沸森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7民初12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汪斌栋于2017年5月9日以已与上海沸森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汪斌栋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斌栋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谷玉琴代理审判员 潘明奇审 判 员 顾恩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