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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刑更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军超强奸罪减刑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军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刑更231号罪犯刘军超,男,57岁(195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天津市,高中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3)朝刑初字第9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军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以(2016)京01刑更1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对罪犯刘军超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刘军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6年10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刘军超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刘军超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军超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刘军超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军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军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红审 判 员 孙 锋审 判 员 王颖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尤 頔书 记 员 章凯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