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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平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平泉国顺高锰钢精密铸件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平泉国顺高锰钢精密铸件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1495号原告:平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泉市平泉镇信用社三楼。法定代表人:赵春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伟,河北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林,公司员工。被告:平泉国顺高锰钢精密铸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泉市党坝镇二全地村。法定代表人:孙贺国,总经理。原告平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泉国顺高锰钢精密铸件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平泉国顺高锰钢精密铸件有限公司送达应诉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靖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立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