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青岛古德制衣有限公司、李宪喆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古德制衣有限公司,李宪喆,姜桂荣,李召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民终18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古德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达利。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宏,山东若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宪喆。法定代理人:李召龙。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成海,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敏,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桂荣。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成海,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敏,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召龙。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成海,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敏,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岛古德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德制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宪喆、姜桂荣、李召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3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古德制衣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不承担一次性救济费26920元、不支付李宪喆每月460元困难补助费。事实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为6个月,一审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公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鲁劳发[1993]342号)相关规定按10个月计算,适用法律不当。2、一审判决支付李宪喆2015年3月-2016年11月20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9200元,超出请求范围。李宪喆、姜桂荣、李召龙共同辩称,一审是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92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2]74号)确认的一次性救济金标准。2、一审判决未超出请求范围。古德制衣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古德制衣公司不支付一次性救济费及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共计35538.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李宪喆、姜桂荣、李召龙承担。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杨红原系古德制衣公司职工,2015年3月20日非因工死亡。李召龙系杨红之夫,李宪喆系杨红之子,姜桂荣系杨红之母。李宪喆、姜桂荣、李召龙向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古德制衣公司支付丧葬补助费8075.50元、一次性救济费36339.75元;古德制衣公司支付李宪喆2015年3月20日至2017年3月19日期间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1040元;古德制衣公司支付姜桂荣2015年3月20日至2033年3月19日期间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99360元。2016年1月5日,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青黄劳仲案字(2015)第20401号裁决书,裁决古德制衣公司支付李宪喆、姜桂荣、李召龙一次性救济费差额26920元;自2015年3月21日起古德制衣公司按月支付李宪喆、姜桂荣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每人460元至丧失供养条件止;驳回李宪喆、姜桂荣、李召龙的其它请求。古德制衣公司对该裁决书不服,诉至一审法院。因古德制衣公司对李宪喆、姜桂荣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供养直系亲属资格不予认可并申请鉴定,一审法院委托青岛市黄岛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对李宪喆、姜桂荣领取遗属困难生活补助的资格予以认定。2016年10月21日,青岛市黄岛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回函,认定“李宪喆应(得)列为杨红的供养直系亲属,姜桂荣材料中未体现有无固定收入及经济来源,无法判定是否应列为杨红的供养直系亲属”。杨红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为4.08年。一审法院认为,杨红非因工死亡后,古德制衣公司作为杨红生前所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为李宪喆、姜桂荣、李召龙落实相关非因工死亡待遇。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92号)相关规定,结合杨红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已支付一次性救济费13460元(一次性救济费总额的5/15),故古德制衣公司仍需支付一次性救济费差额26920元(一次性救济费总额的10/15)。关于李宪喆、姜桂荣生活困难补助问题,因经青岛市黄岛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认定,李宪喆应(得)列为杨红的供养直系亲属,姜桂荣无法判定是否应列为杨红的供养直系亲属,故古德制衣公司应自2015年3月21日始每月支付李宪喆生活困难补助460元。一审判决:一、古德制衣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李宪喆、姜桂荣、李召龙一次性救济费差额26920元;二、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李宪喆失去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资格止,由古德制衣公司每月支付李宪喆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460元。2015年3月21日至2016年11月20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9200元由古德制衣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自2016年12月起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由古德制衣公司于每月21日前支付;三、驳回姜桂荣要求古德制衣公司支付其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仲裁申请。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古德制衣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认为,杨红非因工死亡后,古德制衣公司作为杨红生前所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为李宪喆、姜桂荣、李召龙落实相关非因工死亡待遇。一审法院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92号)和《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2]74号)的相关规定,确定古德制衣公司应支付的一次性救济费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李宪喆在仲裁中申请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起止时间为2015年3月20日至2017年3月19日,一审判决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将已经发生的2016年11月20日之前的补助费的具体数额予以计算确认,并无不当,亦未超出当事人的请求范围。古德制衣公司主张一审判决超出当事人的请求范围,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古德制衣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青岛古德制衣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化宿代理审判员 徐 明代理审判员 高仁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