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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周新他与王洪岩、梁山九江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他,王洪岩,梁山九江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民初1860号原告:周新他,男。委托代理人:周新立。被告:王洪岩,男。委托代理人:穆京贞。被告:梁山九江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梁山县韩岗镇齐岗村。法定代表人:齐广强,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东桥南路58号。负责人:朱彤,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如航。委托代理人:房姝含。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红星中路37号明冉大厦四楼。负责人:杨宝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汉文。原告周新他与被告王洪岩、被告梁山九江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都邦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新他的委托代理人周新立、王洪岩的委托代理人穆京贞和都邦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汉文到庭参加诉讼,梁山九江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关于涉及交强险赔付部分,周新他与都邦保险公司已达成调解意见,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鲁0203民初1860—1号民事调解书。关于超出交强险赔付部分,现已审理终结。周新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维修费2550元(已扣减交强险2000元)、交通费300元、律师费5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6日18时,王洪岩驾驶梁山九江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鲁H×××××号车在青岛市市北区长沙路某工地院内由东向西倒车时,与周新他停放在该工地内的鲁B×××××号车发生刮擦,致使双方车辆受损。交警认定王洪岩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该事故致鲁B×××××号车车损4550元。鲁H×××××号车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为维护周新他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所请。王洪岩辩称,鲁H×××××号车在都邦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100万元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周新他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梁山九江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未答辩。人民保险公司书面辩称,人民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应依法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上岗证、行驶证等证据的真实有效性,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周新他的损失应当首先由交强险保险人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商业险部分周新他需提交维修发票和维修费用清单,否则不予赔付。诉讼费、律师费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6年11月6日18时,王洪岩驾驶挂靠在梁山九江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鲁H×××××号车沿青岛市市北区长沙路某工地院内由东向西倒车时,与周新他停放在该工地内的鲁B×××××号车发生刮擦,致使两车受损。交警认定王洪岩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鲁H×××××号车在都邦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100万元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人民保险公司作出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确认鲁B×××××号车的车损为4550元。后周新他对车辆进行了维修,花费维修费4550元。周新他未提交交通费和律师费损失的相应证据。王洪岩称,事故发生后,周新立强行关着大门,不让原告带车走,王洪岩让其朋友于2016年11月6日通过微信支付给周新立1000元后,周新立才放车。王洪岩称,该1000元是周新立强行要的,不是维修费。周新他的委托代理人周新立称,当时确实收到1000元,是因为鲁B×××××号车系新车,这1000元是除维修费之外的额外赔偿。另查明,鲁H×××××号车在都邦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关于涉及交强险赔付部分,周新���与都邦保险公司已达成调解意见,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鲁0203民初1860—1号民事调解书。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一份、维修费发票两份和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关于本案涉及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明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王洪岩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当对周新他的超出交强险赔付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梁山九江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作为鲁H×××××号车的挂靠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鲁H×××××号车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100万元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人民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周新他主张车损455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扣减都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的2000元,剩余2550元属于三者险赔付范围,故应由人民保险公司承担。周新他主张交通费3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周新他主张律师费500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王洪岩所称已支付给周新立的1000元,双方均认可不属于垫付的维修费,故该纠纷本案不予处理,相关权利人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周新他各项损失25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周新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新他承担1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公司承担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守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