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2执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大连市沙河口区通大房屋管道维修部与王立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市沙河口区通大房屋管道维修部,王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2执1735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沙河口区通大房屋管道维修部,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丝绸路80号3-3-2。经营者:包奇本,系该维修部经理。被执行人:王立民,男,196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民和闫家屯193号3-2-5-1。本院在执行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5)旅民初字第2373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沙河口区通大房屋管道维修部与被执行人王立民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5.7万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股权,向大连市房产部门查询房产,发现被执行人有比亚迪机动车一辆但查无下落无法处置,其他部门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2执173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庆国审 判 员 刘 宁代理审判员 林钰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殷海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