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范燕与谢继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燕,谢继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1732号原告:范燕,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练柱才、竞剑凯(实习),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继章,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十智,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范燕诉被告谢继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亚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因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三个月内无法审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刘亚东审判员 王 艳陪审员 刘 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