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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2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茂银、广东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茂银,广东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24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茂银,女,196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原广东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宝杰,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延超(系张茂银之子),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何茂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兰萍,女,该单位员工。上诉人张茂银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3民初5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茂银于2016年12月7日,以与被上诉人广东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达成和解为由,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茂银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茂银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张茂银自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松成审 判 员  翟 勇代理审判员  王立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