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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终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天水星火精密机床大修改造有限公司、河南省淅川县有色金属压延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水星火精密机床大修改造有限公司,河南省淅川县有色金属压延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10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水星火精密机床大修改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社棠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李维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辛堃铭、朱全泰,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淅川县有色金属压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淅川县城关镇灌河路***号。法定代表人:袁中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红然,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春林,河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水星火精密机床大修改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淅川县有色金属压延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淅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6民初1578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淅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6民初157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淅川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7475元,退还上诉人天水星火精密机床大修改造有限公司。审判长 周 飞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尹双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路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