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执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与湖南志谊贸易有限公司、长沙鼎泰工贸有限公司、湖南源锐贸易有限公司、杨宜志、杨权、王钟、彭燕飞、张重辉、周钢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湖南志谊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鼎泰工贸有限公司,湖南源锐贸易有限公司,杨宜志,杨权,王钟,彭燕飞,张重辉,周钢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1375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负责人:陈亚军,行长。被执行人:湖南志谊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权,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鼎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钟,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源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重辉,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宜志,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权,男,1991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钟,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彭燕飞,女,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重辉,女,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钢强,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南志谊贸易有限公司、长沙鼎泰工贸有限公司、湖南源锐贸易有限公司、杨宜志、杨权、王钟、彭燕飞、张重辉、周钢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22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重辉、王钟、彭燕飞、周钢强、杨宜志名下的房产,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等财产信息,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且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查封及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眺宇审 判 员 谭会军代理审判员 欧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翰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