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监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乔庆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监6号原审原告乔燕、乔庆印、乔添、乔娜、李升村(已故)、张西英(已故)与原审被告杨垒、关焕庆、莱芜市和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0日作出(2011)莱城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判决使用法律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本院(2011)莱城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何爱武审 判 员 吴建波代理审判员 魏 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莹青相关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微信公众号“”